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948号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77号、685号、687号3幢6-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5173873M。
法定代表人:潘咪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俞月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月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旭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