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399号
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名邸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银桂路与牡丹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顾梅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苗丕峰,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名邸分公司诉被告苗丕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名邸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丕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名邸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苗丕峰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名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苗丕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名邸分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家名邸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冰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