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执恢59号

高东与珲春市金泽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东,珲春市金泽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高东,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珲春市金泽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力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东与被执行人珲春市金泽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朱金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