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806号
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4350569R。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祝公路2997号第8幢,组织机构代码57076132X。
法定代表人:侯金麟。
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49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开始,原告为被告加工羊毛衫衣片,至2015年11月业务结束时,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54976元。后经催讨,被告未能给付。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增值税发票9份;2、付款凭证7份。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6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羊毛衫衣片,至2015年11月业务结束时止共计发生了478032.50元的业务,被告支付了人民币423056.50元,尚欠5497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加工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羊毛衫衣片后,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理应及时给付加工款,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款5497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549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对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锦励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东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549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7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许文燕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人民陪审员 柏可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亚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