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刑初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清泉,别名阿森,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光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清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耿喜、代理检察员黄小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3、被告人赖清泉及其辩护人林建明、吴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清泉在龙文区郭坑镇扶摇村后宅16号二楼家中,因离婚和儿子抚养权问题与妻子杨某2发生争执。被告人赖清泉即起与被害人杨某2同归于尽的动机,遂到二楼厅中拿来一把砍刀,持刀捅刺被害人杨某2的胸腹部,并在她呼救冲出卧室逃往楼梯口时,赖清泉继续持刀追砍她的头、背部等处,致杨某2在二楼楼梯口倒地死亡。其岳父被害人杨某1及其连某被害人蓝某等人闻声上楼劝阻,赖清泉又持刀捅伤杨某1的右胸部,砍伤蓝某的左手臂,后杨某1、蓝某等人控制住赖清泉并报警,交由出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带离现场。经鉴定,杨某2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蓝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的砍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过程等书证;3.证人杨某6、杨某4、杨某5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1、蓝某的陈述;5.被告人赖清泉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8.讯问等视听资料。指控认为,被告人赖清泉因婚姻家庭纠纷,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又持刀故意伤害闻讯赶来劝阻的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清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赖清泉的杀人行为和伤害行为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杨某2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2.赖清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3.赖清泉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也建议对赖清泉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赖清泉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清泉与杨某2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赖清泉因离婚和儿子抚养权问题与杨某2发生争执。赖清泉即起与杨某2同归于尽的动机,遂到二楼厅中拿来一把砍刀,持刀捅刺被害人杨某2的胸腹部,杨某2呼救冲出卧室逃往楼梯口时,赖清泉继续持刀追砍她的头、背部等处,致杨某2在二楼楼梯口倒地死亡。被害人杨某1及蓝某等人闻声上楼劝阻,赖清泉又持刀捅伤杨某1的右胸部,砍伤蓝某的左手臂,后杨某1、蓝某等人控制住赖清泉并报警,交由出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带离现场。经鉴定,杨某2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蓝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清泉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3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赖清泉的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3、杨建濠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3建议法院对赖清泉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撤回对赖清泉的附带民事起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其系赖清泉的岳父。因杨某2与赖清泉婚后感情不好,最近二人多次吵着离婚和抚养权问题。2016年8月13日晚,二女儿杨某4、二女婿蓝某回到家里,之后一家人就坐下来商量杨某2和赖清泉要不要离婚的事。22时许,因商量不出结果,赖清泉就先上楼,过了几分钟杨某2也上楼。其与杨某4、蓝某继续在客厅看电视聊天。到凌晨0时许,其听到杨某2呼救就跑上二楼查看,其到楼梯拐角处,赖清泉双手合握一把六七十公分长的砍刀并且刀尖对着其身体,沿着楼梯往下朝其刺过来,其后退了一步,但还是被刺到胸部右侧,其就摔倒在楼梯拐角处。蓝某和杨某4也冲上来帮忙,蓝某用身体将赖清泉压在墙壁上,蓝某的左手小臂也被赖清泉砍伤。赖清泉的头一直在撞墙,嘴里说他要自杀之类的话,其就把赖清泉右手上的刀抢了下来,把刀拿到一楼藏起来。其在二楼楼梯口看到杨某2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其抱起杨某2,发现她全身软软的,没有呼吸了。其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小舅子杨某7,并叫他赶紧带人过来帮忙。杨某6、杨某7等人把赖清泉控制在一楼楼梯口处,后警察将赖清泉抓获。2.被害人蓝某的陈述,证实其系赖清泉的连某。2016年8月13日20时许,其与妻子杨某4回娘家劝说杨某2和赖清泉不要离婚。22时许,赖清泉就先上楼,后杨某2也上楼了。14日凌晨0时许,其听到二楼有跑步和开门的声音,杨某2在二楼喊“阿爸快上来,阿森拿了刀捅我”,后倒在二楼楼梯口。其岳父杨某1听到声音就跑上去,在二楼楼梯的转台处,赖清泉拿了一把五六十公分长的砍刀捅了杨某1右腹部一刀,其就跑上去用双手抱住赖清泉,赖清泉就拿着刀将其左前臂上段砍伤,杨某4也上前拉住赖清泉没有拿刀的手,杨某1就趁机夺下赖清泉手中的刀拿到楼下。杨某4就报警,并叫邻居杨某5过来帮忙。后其与杨某5等人就将赖清泉控制住。3.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杨某2的妹妹。2016年8月13日晚,因杨某2和赖清泉离婚之事,全家人在一楼客厅商谈。22时许,赖清泉和杨某2就先后上楼。其和杨某1、蓝某在一楼客厅聊天。14日凌晨0时许,听到杨某2呼救:“阿爸,赶紧上来阿森拿刀要杀我”,“阿爸,阿森拿刀捅我了”之类的话。其冲到二楼平台,看到杨某2已经倒在二楼楼梯口的平台上,全身和地上都是血,赖清泉拿着刀。杨某1就冲了上去,赖清泉用刀将杨某1的右胸口捅伤。蓝某抱住赖清泉头部,左前臂也被砍伤。蓝某控制住赖清泉,其也帮忙,杨某1把赖清泉的刀夺下来,拿到一楼楼梯处。赖清泉一直喊要自杀。之后,其叫邻居杨某5帮忙控制赖清泉。杨某5过来后,与蓝某一起把赖清泉按在二楼的楼梯台阶处。杨某1打电话叫杨某7、杨某6等人过来帮忙。4.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某2的舅舅。2016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杨某7接到姐夫杨某1电话,说杨某2被赖清泉拿刀捅了。其与杨某7就一起到杨某1家。其进门就听到赖清泉喊着要自杀,在二楼的转台处,看到蓝某和杨某5将赖清泉按在台阶上,杨某1右胸口处都是血,蓝某的左手前臂也都是血,杨某2一动不动躺在二楼的平台处,浑身是血,已经断气。接着其与杨某7就去帮忙按住赖清泉。后他们四人就将赖清泉带到一楼楼梯口。警察将赖清泉带走。5.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4日0时14分,杨某4说赖清泉持刀捅了她姐,叫其过去帮忙控制。蓝某在楼梯的转台处抱住赖清泉,其冲上去帮忙按住赖清泉。后赶到现场的杨某7、杨某8也帮忙按住赖清泉,后将赖清泉交给警察。120医生到场后确认杨某2已经死亡。其没有看到赖清泉伤人的过程,只知道杨某2被杀害,杨某1和蓝某被捅伤。6.证人杨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4日0时14分,其接到姐夫杨某1的电话,说赖清泉持刀捅了他和外甥女杨某2几刀,让其过去帮忙。大约过了六七分钟,其赶到杨某1家中,看到杨某1站在进门的台阶上,胸间系着一件衣服,衣服上全是血,其外甥女杨某2倒在二楼的转台上,浑身是血,已经断气。7.证人杨某8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杨某2的叔叔。2016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其接到杨某3电话,说赖清泉拿刀把杨某2杀死,把杨某1刺伤,叫其赶紧过去。其赶到杨某1家中看到一楼楼梯转角处,赖清泉被杨某5、蓝某等人控制住,杨某1用一件衣服包住胸口,浑身是血,其过去帮忙控制。杨某2躺在二楼楼梯处,全身都是血,已没有呼吸。后其与杨某6等将赖清泉带到一楼走廊。在一楼走廊处,其看见一把大约四五十公分长的长刀,上面都是血。后将赖清泉交给警察。8.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杨某2的母亲。赖清泉与杨某2结婚八九年,平时二人关系平平淡淡,最近在闹离婚。2016年8月13日晚,其在睡觉时听到杨某4在呼叫,其从房间出来后听到杨某1说,艺燕被阿森捅死,应该没救了,其冲到二楼楼梯口,发现躺着的杨某2已经没有反应了。其下楼看到杨某1和蓝某把赖清泉按在楼梯上。后来杨某5、杨某8、杨某6等人过来一起帮忙控制赖清泉。杨某1的右胸口被捅伤,用一个衣服捂着,蓝某的左手臂也被砍伤了。赖清泉用的是一把六七十公分长的砍刀。9.证人赖某1、赖某2和的证言,证实他们分别系赖清泉的姐姐、父亲。2016年8月12日,杨某2母亲打电话告诉赖某1,赖清泉与杨某2又吵架了,并且吵着要闹离婚,让赖某1和赖某2和一起到龙文区郭坑镇家里劝劝。当晚,赖某1和赖某2和到杨某2家中,听说赖清泉怀疑杨某2在外面与别的男人有联系,所以夫妻才吵架。赖清泉与杨某2之前已经吵架好多次,这次吵得比较凶,甚至要离婚,他们一直劝也没有什么结果。后来赖某1和赖某2和就先回南靖。直到第二天晚上才得知赖清泉把杨某2杀害。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扶摇村后宅16号。现场提取衣服、血迹、鞋子等物品。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扣押砍刀一把,60公分长,刀刃上刻有“屠龙刀”字样。12.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漳)公(龙刑)鉴(尸)字[2016]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杨某2左侧胸部及右侧胸部分别检见一处创口,深达胸腹腔,存在明显失血征象。结合尸体损伤,分析认为杨某2系肝脏破裂、肺脏破裂大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杨某2头部、左右侧胸部、背部、双上肢创伤的形态特征,分析认为,杨某2身上损伤系由有一定重量,较长的锐器砍刺所致,结合现场遗留单刃刀具,分析认为此刀具可以形成杨某2尸体损伤。综上,杨某2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3.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鉴[2016]740号检验报告,证实杨某2的胃及内容物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未检出安定、巴比妥;未检出毒鼠强。14.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漳)公(龙刑)鉴(伤)[2016]114、1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主要损伤为右侧胸部一处长11.0cm的瘢痕,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蓝某主要损伤为左前臂上段外侧一处长8.5cm的瘢痕,伤情属轻微伤。1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鉴[2017]6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刀具背面近手柄斑迹、赖清泉左耳廓斑迹、赖清泉左手背斑迹、赖清泉左手掌斑迹、赖清泉左足背斑迹、赖清泉上衣左下腹部斑迹、赖清泉上衣右侧胸部斑迹、赖清泉上衣左下腰部斑迹、赖清泉上衣左侧衣袖口斑迹、赖清泉裤裆部斑迹、二楼第三四台阶斑迹为蓝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可能性的2.41×1019倍;刀具背面刀尖斑迹、刀具正面刀尖斑迹、一楼门口地上靠里面斑迹为杨某1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04×1019倍;刀具背面中间部位斑迹、杨某2阴道内容物、赖清泉右足背斑迹、床边地上斑迹、二楼房门口斑迹、床左侧墙上斑迹、床上毛毯斑迹、杨某2头部地上斑迹、二楼走廊门斑迹、一楼倒数第二个台阶斑迹为杨某2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可能性的7.35×1018倍;刀具正面中间部位斑迹不排除含有杨某2的DNA成分;赖清泉额部斑迹为赖清泉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24×1023倍;赖清泉右手背斑迹不排除含有蓝某和赖清泉的DNA成分;二楼第三台阶扶手斑迹不排除含有杨某2和蓝某的DNA成分。16.被告人赖清泉的供述和指认现场,供认其与妻子杨某2最近经常吵架,甚至闹离婚。2016年8月13日晚,其岳父岳母就叫其和杨某2到一楼谈心,劝他们和好。10时左右,其就先上楼,后杨某2也上来。杨某2坚持要跟其离婚,且不同意把儿子的抚养权给其,其非常愤怒,就想和杨某2同归于尽,于是马上到二楼的客厅,从靠近门的桌子上拿了刀,冲回屋内右手持刀朝杨某2的腹部捅去,杨某2被捅之后就手捂着腹部跌坐在屋内的床铺上,其又右手持刀将刀尖从杨某2的左边肩膀处捅去,捅完后把刀拔出来,刚想要继续拿刀捅她时,杨某2马上起身往房间外跑,边跑边喊人过来,其追到二楼楼梯口,拿刀往她身上又捅又砍,杨某2被其砍倒在地不能动弹。其没有注意有几刀捅在杨某2身上。其还要继续砍时,杨某1、蓝某、杨某4跑上来要制止,其想已经把杨某2杀死了,自己也要自行了断,怕他们阻止就不让他们接近。杨某1先冲过来,其就举刀扎向他上半身,后来其右手被蓝某抓住,其就用力拿刀朝蓝某舞动,也将蓝某砍伤。之后,刀就被杨某1抢走,其也被蓝某等人控制住,警察过来后把其带走。其使用的刀,大概有半米长,是2011年在路边买来收藏的。其带公安机关指认了杀害杨某2和伤害杨某1、蓝某的位置。1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相关诉讼进程。18.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出具的归案过程,证实2016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接报警人杨某4报警称,其姐夫赖清泉在其位于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扶摇村后宅社16号家中用砍刀将其姐姐杨某2杀死,赖清泉已被其父亲杨某1及丈夫蓝某等人控制。接警后,该单位侦查员立即赶往现场,当场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赖清泉抓获。到案后,赖清泉对其持砍刀杀死其妻子杨某2一案供认不讳。19.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该局在侦办本案中,由于无法找到被害人杨某2手机,询问其家人均不知道其手机的去向,故无法对其手机内容进行提取。且无法获取手机微信中约其散步的男同学身份信息,故无法对该男同学进行询问;(2)由于案发至今已超过三个月,通讯公司已无赖清泉及杨某1在2016年8月11日23时许的通话清单数据;(3)虽然案发时赖清泉的儿子在场,但由于其儿子杨建濠今年8岁,属未成年,为防止孩子的身心再次造成创伤,故未对该孩子进行询问;(4)作案工具的认定有赖清泉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蓝某等人的陈述、作案刀具上的血迹DNA认定书、现场扣押的物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该作案工具砍刀上存有血迹,采用其他刀具混合让被告人辨认的方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无法让赖清泉辨认作案工具;(5)由于该局民警到现场后该作案工具已被杨某1、蓝某等人从赖清泉手中抢夺下来,故该作案工具砍刀上无法提取到赖清泉的指纹。20.赖清泉的户籍证明,证实赖清泉的基本情况,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调解协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赖清泉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另外账户户名为杨某2,开户网点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郭坑支行的账户内截止2016年2月25日余额为69247.18元,其中34623.59元作为赖清泉支付给杨建濠的生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建议对赖清泉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清泉因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杀害妻子杨某2,后又持刀砍伤闻讯赶来劝阻的被害人杨某1、蓝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清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赖清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2提出与赖清泉离婚是其婚姻自由的权利,即使言语上稍有过激,也实属正常,不能认定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更不能成为赖清泉实施杀人的理由。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清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德渊
代理
审判员 林志梅
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小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