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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371号

朱光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光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71号被执行人朱光照,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本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湘082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朱光照应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朱光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光照在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4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春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