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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879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与薛明、黄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薛明,黄美英,黄国新,缪睿红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镇)城中路55号。

负责人:邹新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施秋荣,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卫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薛明,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黄美英,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黄国新,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缪睿红,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阳澄湖支行与被执行人薛明、黄美英、黄国新、缪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明、黄美英、黄国新、缪睿红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明、黄美英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峰汇园花园二区2幢1303室房产,该房屋上存在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案暂无法处置;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新、缪睿红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塘镇玉环路168号丽致星河花园27号房产,该房屋因涉及抵押权案件,已被本院拍卖处理,经分配,在本案中可分得人民币5847元;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美英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查扣,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新名下车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缪睿红名下车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查扣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薛明、黄美英、黄国新、缪睿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25654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徐 挺

代理

审判员  王程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