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803号
原告:苏敬全,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舒静,均是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委会杏坛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生,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敬全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杏坛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敬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苏敬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费用合计28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3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顺德区××社区××房屋与被告建设的中心公园相邻,2013年至2015年间因被告建设的中心公园进行施工,致使原告房屋受到损坏。经过原、被告协商委托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根据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原告的房屋部分承重结构和部分围护结构有开裂、渗水现象,需对该房屋墙体开裂部分进行修缮处理,对墙体渗漏作防渗抗渗处理,经了解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至少需要280000元。另外,自从被告建设中心公园施工后,原告的房屋开始逢下大雨便出现雨水倒灌,导致一楼严重积水房屋潮湿不堪,大量家私电器等生活用品受潮,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其中家用洗衣机因被倒灌雨水浸泡后损坏现已无法使用。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都无法达成一致,唯有诉至法院。杏坛居委会辩称,1.原告的房屋开裂原因是多重的,被告在对中心公园施工期间并未对该地块进行过打桩等严重影响周边房民屋结构的行为。原告房屋受损原因之一是由于房屋修建时间长且基础不牢固。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房屋修复费用28万元偏高,应该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出具的房地产权证显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仅为160.74平方米,按照现在同类房屋的市场价也就18万元到20万,原告仅对房屋修复费用就要求28万元明显偏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洗衣机照片并不能证实该电器的损失是由于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也不能证明该电器的实际价值,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对于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报告,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住。3.对于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居委会杏兴X巷XX号房屋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4.对于佛山市顺正特种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补强、修缮方案及预算》,是由原告苏敬全和被告杏坛居委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预算,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苏敬全是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委会杏兴X巷XX号房屋的业主。原告认为被告杏坛居委会在建设中心公园施工过程中造成其房屋损失,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委托佛山市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议对原告的房屋建筑墙体开裂部分进行修缮处理;对墙体渗漏作防渗抗渗处理。因原、被告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苏敬全的申请,委托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损坏原因、损坏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居委会杏兴X巷XX号房屋鉴定报告》,结论为:1.杏兴X巷XX号的房屋主体结构整体变形向东倾斜,主要由于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房屋处于局部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2.房屋墙体以水平裂缝为主,主要因为结构材质差异和温度产生的收缩裂缝,沉降变形有一定的激化作用。混凝土构件裂缝损伤主要是老化和温度作用所致。3.杏坛社区中心公园工程位于杏兴X巷XX号房屋东侧,中心公园建设期间若存在较大的施工震动、降水、堆填土情况下,会对房屋地基产生附加引力作用,造成房屋地基基础向东不均匀沉降。现状的房屋主体结构整体主要向东倾斜的检测结果符合这一特征。4.由于未提供该房屋和道路改造工程的技术资料,本报告对造成房屋原本的沉降(倾斜)和施工影响的沉降(倾斜)无法作出定量的分析。5.建议对该房屋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沉降及倾斜变形监测,若变形监测数据稳定,再考虑采取下一步相应处理措施。之后,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共同委托佛山市顺正特种工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强、修缮、修复方案设计,并出具方案及预算。2017年6月19日,该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补强、修缮方案及预算》,结论为:杏兴X巷XX号房屋补强、修缮、修复工程含税总造价为77933.6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广州智弘建筑物检测与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居委会杏兴X巷XX号房屋鉴定报告》,原告所有的杏兴X巷XX号房屋出现了地基倾斜、房屋裂缝等损害结果,该损害状况与被告在杏坛中心公园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性,被告施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原、被告已经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了修复方案和预算,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房屋补强、修缮方案及预算》证明案涉房屋修复费用预计需要77933.68元,该方案的预算结果应作为确定原告损失的依据。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77933.68元。对于原告超出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财产损失3000元,主要是针对洗衣机的损失,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该电器的损失是由于被告的施工行为所直接导致,也无法证明洗衣机的实际价值,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敬全赔偿77933.68元;
二、驳回原告苏敬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2.50元(已减半收取且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苏敬全负担200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763.50元。鉴定费28000元,由原告苏敬全负担2028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7711元。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姜 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尧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