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执2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九山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宽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九山,建平县宽丰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董九山,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建平县宽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润良。关于申请执行人董九山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宽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6】10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2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