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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997号

戴宇俊、钱继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宇俊,钱继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戴宇俊,男,199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钱继盛,男,199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戴宇俊与钱继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钱继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继盛给付申请执行人戴宇俊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钱继盛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董茂军

审 判 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