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戴宇俊,男,199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钱继盛,男,199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戴宇俊与钱继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钱继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继盛给付申请执行人戴宇俊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钱继盛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董茂军
审 判 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