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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088号

申请人梁理与被执行人杨征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理,杨征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梁理,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征祥,男,1995年11月21日生,汉族。申请人梁理与被执行人杨征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杨征祥应支付梁理借款4091.7元及利息1337.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征祥进行了财产查控,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梁理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杨征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成 林

审判员  陶建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