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3号
原告:张广营,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李丙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海兴县。
原告张广营与被告李丙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广营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广营负担。
审判长 徐明松
审判员 及元戎
审判员 朱维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