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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03号

张广营与李丙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广营,李丙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3号

原告:张广营,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李丙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海兴县。

原告张广营与被告李丙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张广营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广营负担。

审判长  徐明松

审判员  及元戎

审判员  朱维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