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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165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潘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潘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辉,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男,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洪亮,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葡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葡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振龙

审 判 员  孙海源

代理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子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