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辉,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男,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洪亮,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葡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葡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振龙
审 判 员 孙海源
代理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子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