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279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段伟、何伟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段伟,何伟红,方智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4号广州民生大厦。

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段伟,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何伟红,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方智毅,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段伟、何伟红、方智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19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方智毅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