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774号
原告:东莞市铝晟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科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凤凰社区红坳村红鹏工业区A区第*栋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26249156C。
法定代表人:牟海有。
原告东莞市铝晟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科兴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雷瑟琴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