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690号
原告:韩金飞,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琚泽英,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韩金飞诉被告琚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韩金飞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韩金飞负担。
审判员 阚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向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