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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690号

原告韩金飞诉被告琚泽英买卖合同纠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金飞,琚泽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690号

原告:韩金飞,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琚泽英,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韩金飞诉被告琚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韩金飞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韩金飞负担。

审判员  阚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向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