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行审70号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贤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贤烈,曹莲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70号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保康巷26号。法定代表人冯维汉,局长。被执行人赵贤烈,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曹莲英,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冶市。

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010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010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0101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玉晖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