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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356号

苟光成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苟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56号罪犯苟光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苟光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苟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325分,获得表扬4次。该犯上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苟光成减刑的异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苟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因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苟光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微

审 判 员  王泰峰

代理

审判员  陈燕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