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梅,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文轩,男,汉族,1992年09月0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梅与被执行人赵文轩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已付),其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弋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