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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303号

杨红梅与赵文轩交通肇事罪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红梅,赵文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梅,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文轩,男,汉族,1992年09月0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梅与被执行人赵文轩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已付),其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弋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