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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刑终2号

莫继堂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莫继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继堂,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于2016年11月14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宋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继堂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粤538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莫继堂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莫继堂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2016)粤538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发回罗定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志辉

审判员  陈伟扬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泽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