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长艮,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4005D(3-4)。本院在执行汪长艮与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