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39号
原告:蒋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
被告:邝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邝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