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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152号

涂麟与刘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涂麟,刘生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52号

原告:涂麟,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职工,住安福县。

被告:刘生才,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经商,住安福县。

原告涂麟与被告刘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涂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麟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涂麟负担。

审判员  刘龙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金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