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52号
原告:涂麟,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职工,住安福县。
被告:刘生才,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经商,住安福县。
原告涂麟与被告刘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涂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麟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涂麟负担。
审判员 刘龙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金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