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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159号

原告高望诉被告殷川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7)皖0303民初2159号高望:你(单位)诉殷川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40.0元,其中受理费:40.0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