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81号
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720、722、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5B309。
法定代表人:吕荣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毛飞,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邹敏慧,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何念光,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谭定碧,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石三宁,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郭天琴,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毛飞、邹敏慧、何念光、谭定碧、石三宁、郭天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丰龙小贷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以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毛飞名下位于遂宁市开发区飞鸿街住房(权证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XXXXX**号、遂开国用(2012)第XXXXX号)、被申请人何念光名下位于遂宁市宝善街房屋(权证号:监证XXXXX**号)、被申请人毛飞名下长安牌小型汽车川JZXX**号、被申请人何念光名下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川JXXX**号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毛飞名下位于遂宁市开发区飞鸿街住房(权证号: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XXXXX**号、遂开用(2012)第XXXXX号)、被申请人何念光名下位于遂宁市宝善街住房(权证号:监证XXXXXX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封被申请人毛飞名下长安牌小型汽车川JZXX**号车辆、被申请人何念光名下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川JXXX**号车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前述查封以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嫚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