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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801号

姜亦祥与管京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亦祥,管京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801号

原告:姜亦祥。

委托代理人:刘治国。

被告:管京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亦祥与被告管京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管京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亦祥撤回对被告管京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