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柴一森,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谢松柏,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一森与被执行人谢松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松柏在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有商业服务房一间,在南部县新安路与案外人何凤菊共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松柏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商业服务房一间。
二、查封被执行人谢松柏位于南部县住房一套。
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