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981号
原告:王宗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住桂林市。
原告:黄雪辉,女,汉族,1980年11月9日生,住桂林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光晖,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黎运泉,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花园32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221491XC。
法定代表人:诸葛茗。
委托代理人:彭美田,该公司东源大厦项目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长全,该公司东源大厦项目部员工。
原告王宗平、黄雪辉与被告桂林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房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平、黄雪辉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给原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素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李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