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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981号

王宗平、黄雪辉等与桂林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宗平,黄雪辉,桂林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981号

原告:王宗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住桂林市。

原告:黄雪辉,女,汉族,1980年11月9日生,住桂林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蒋光晖,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黎运泉,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花园32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221491XC。

法定代表人:诸葛茗。

委托代理人:彭美田,该公司东源大厦项目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长全,该公司东源大厦项目部员工。

原告王宗平、黄雪辉与被告桂林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房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平、黄雪辉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给原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素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李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