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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成、赵文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成,赵文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瑞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金成,男,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赵文聿,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成、赵文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1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出具借款已付清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高德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