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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2161号

黄扣梅与徐才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扣梅,徐才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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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161号

原告:黄扣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徐才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登记原告黄扣梅与被告徐才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7月7日,黄扣梅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扣梅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扣梅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吴利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