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22号之一
原告:闫秀军,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玉梅,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闫芹子,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郭艮荣,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闫秀军诉被告冯玉梅、闫芹子、郭艮荣、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哲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翟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