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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822号之一

闫秀军与冯玉梅、闫芹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秀军,冯玉梅,闫芹子,郭艮荣,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22号之一

原告:闫秀军,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玉梅,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闫芹子,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郭艮荣,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闫秀军诉被告冯玉梅、闫芹子、郭艮荣、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哲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翟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