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633号
原告:吴陆生,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工业园领先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98493571C。
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大勇,男,1963年12月16日生,广东佛山市人,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江西天朗陶瓷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工业园领先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6536274XD。
法定代表人:杨永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熊自愉,男,1963年4月20日生,江西南昌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吴陆生与被告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朗陶瓷有限公司、杨大勇、熊自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明确的还款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陆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吴陆生负担。
审 判 员 赖青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易 辉
书 记 员 钟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