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27号
原告:卢杭杭,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煜,男,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卢杭杭诉被告张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卢杭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煜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卢杭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卢杭杭未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杭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美龄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成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