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255号
原告:黄瑞芳,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杨玲玲,女,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芳诉被告杨玲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黄瑞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瑞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芳撤回对被告杨玲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瑞芳负担。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宁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