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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9号之三

李继华与杨二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继华,杨二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9号之三申请人李继华,女,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杨二祥,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李继华诉杨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杨二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继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并提取被执行人杨二祥(411221196501155519)的住房公积金22000元后再将该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世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