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53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志坚,绰号“坚仔”,男,1989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志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某、被告人蔡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蔡志坚在龙海市白水镇崎岎村崎岎121号陈某1家中,因陈某1的儿子陈某2之前持酒瓶砸伤其头部一事而与陈某1发生纠纷,行为中,被告人蔡志坚用拳头殴打陈某1的鼻部等处致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蔡志坚于2017年2月12日向龙海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民警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蔡志坚于2017年3月13日赔偿被害人陈某115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志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蔡某、陈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志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蔡志坚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志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志坚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蔡志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蔡志坚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志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聪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