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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972号

王康与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康,钟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972号

原告:王康,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帮,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剑,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王康与被告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康负担。

审 判 员 徐晨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

书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