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何仁勋,男,193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承接产业集中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6738447R(1-1)。
法定代表人:杜金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金贵,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滛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杜金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杜金贵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仁勋借款本金170500元,利息38668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7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46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7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55元、执行费24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俊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杜金贵的银行存款2161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