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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特89号

葛建民、张四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葛建民,张四芳,葛柯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特89号

申请人:葛建民,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人:张四芳,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

申请人:葛柯阳,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申请被申请人葛柯阳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的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有法律依据,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撤回申请。

审判员  马琴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费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