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特89号
申请人:葛建民,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人:张四芳,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
申请人:葛柯阳,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申请被申请人葛柯阳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的撤回宣告失踪申请有法律依据,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葛建民、张四芳撤回申请。
审判员 马琴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费丹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