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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471号之一

王占福、王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占福,王焱,陈占彬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47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静,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薛少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占福,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

申请人:王焱,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

申请人:陈占彬,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静与被申请人王占福、王焱、陈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占福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房产一套(石房权证西字第××号)。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占福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贾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