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向华,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发建,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何向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17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何向华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向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