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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94号之一

李陇源与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陇源,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李陇源,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席照轩。

原告李陇源与被告张家口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李陇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陇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3019元,共计3069元,由原告李陇源负担。

审判长  赵芝恒

审判员  孙明亮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