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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92号

孙丽静、周斌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静,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92号

申请人:孙丽静,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

申请人:周斌,男,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孙丽静与被申请人周斌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斌购买的出卖人为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X项目X#办公楼X层XX号房产(合同编号:YXXX)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孙丽静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丽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斌购买的出卖人为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X项目X#办公楼XX层XXX号房产(合同编号:YXXX),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孙丽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