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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55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苏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苏定坤,苏任环,苏玉干,蔡廷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光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定坤,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苏任环,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苏玉干,男,1975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蔡廷兴,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定坤、苏任环、苏玉干、蔡廷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反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的2017年5月12日已自行到银行还清了所有欠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谢玉养

审判员  陆 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