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2064号
原告:内黄县楚旺镇龙飞广告经营部。住所地:内黄县楚旺镇三号路中段路东。
负责人:李岳强,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刘志川,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内黄县楚旺镇龙飞广告经营部与被告刘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黄县楚旺镇龙飞广告经营部的负责人李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黄县楚旺镇龙飞广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广告材料共计合款11900元,支付订金3000元,下余款项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志川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录音笔录及由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的收款收据,足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及欠原告货款89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川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内黄县楚旺镇龙飞广告经营部货款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志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崔现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