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142号
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佟那仁朝克吐,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徐海峰,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佟那仁朝克吐、徐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艳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贺志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