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57号
原告:周森平,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
原告周森平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周森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森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