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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657号

周森平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森平,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57号

原告:周森平,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

原告周森平与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周森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森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