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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547号

李杰诉王学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李杰,王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547号原告李杰,男,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义民,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东,男,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王学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被告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翁剑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