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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367号

陈聪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聪聪,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聪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聪聪爬墙翻窗进入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北片683号三楼被害人王某、邱某得暂住处内,盗走被害人王某一部苹果5S手机。2017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聪聪在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聪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聪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聪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聪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聪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军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欣

书 记 员 陈明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