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财保35号
申请人:王娟娟,女,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
申请人:王洪涛,女,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
申请人:马福海,男,回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
申请人:马某,女,回族,2002年9月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申请人王娟娟与被申请人王洪涛、马福海、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迎宾东路218号香榭雅居3栋1层2单元101室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申请人王娟娟的担保人孙辉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石化大道38号新上海花园9号楼3单元302室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迎宾东路218号香榭雅居3栋1层2单元101室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
二、依法冻结申请人王娟娟的担保人孙辉所有的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石化大道38号新上海花园9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王娟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